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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2018-05-21        信息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4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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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应用核能和辐射技术的实践中,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因其重要性成为辐射防护的首要任务,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作为辐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人们的关心与重视。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以在工作场所中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人群为监护对象,《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释义将职业健康监护定义为: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通过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与诊断职业病,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对健康监护的定义为:为保证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应他们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而进行的医学监督。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或者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我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55号令)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2017年4月开始,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过去的经营性技术服务,转变为公益性技术服务,不再向全市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放射工作单位可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前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或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病诊疗与医学随访观察等资料。通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和通知及放射工作适应性评估,建立与管理放射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利于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