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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1      信息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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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可联系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或南华大学技术开发部核技术开发中心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