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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7      信息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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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艾办发〔200815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26号)精神, 为充分发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作用,确保《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贯彻落实,我办在原《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征求委员会各部委成员单位的意见,修订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现将修订后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参照本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附件: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

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为全面贯彻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方针和政策,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下,形成良好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部委成员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参与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本系统艾滋病防治规划及监督评估方案;配合落实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组织开展本系统职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与支持本部门主管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参与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调研和督导;承办委员会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职责

(一)中宣部

1.参与研究制定全国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和指导地方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性艾滋病防治重大宣传活动。

4.负责协调将预防控制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

(二)发展改革委

1.参与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并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中西部贫困地区艾滋病防治项目予以支持。

3.把具备产业化条件的艾滋病防治科研成果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予以支持。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确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的价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三)教育部

1.负责在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并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

2.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促进艾滋病患者遗孤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青少年就学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减免学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本费等政策。

3.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协调医学院校做好艾滋病防治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科技部

1.会同财政部将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2.配合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

3.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4.协助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等研究开发工作。

5.协助组织开展中、西医治疗艾滋病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

6.协助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科技信息的收集、分析与交流工作。

(五)国家民委

1.协助处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指导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发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民族语言宣传材料。

3.将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策略内容纳入少数民族干部培训。

4.探索适宜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艾滋病防治干预活动和策略。

(六)公安部

1.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

2.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的被监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3.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的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侦、监管、禁毒等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4.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做好艾滋病检测和告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5.配合卫生部门,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做好转介工作。

6.会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委共同做好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

(七)民政部

1.负责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生活救助。对艾滋病患者遗孤给予生活救助,并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安置工作,做好艾滋病遗孤信息收集统计。

2.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中,会同教育部共同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高中非义务教育减免学费问题。

3.研究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4.会同卫生部门做好接受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和艾滋病监测工作。

(八)司法部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出入监(狱)、(劳教)所教育内容,对羁押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2.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羁押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并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3.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对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做好场所内艾滋病防治工作。

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提供司法援助。

(九)财政部

1.制定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政策,明确中央、地方经费投入及管理职责。

2.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3.督导和指导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4.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销售的相关税收政策。

6.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补助政策。

7.会同卫生部研究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研究艾滋病防治人力资源政策,解决艾滋病的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2.负责协调将预防控制策略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和技工学校的培训课程。组织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3.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4.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及劳动力人才市场职业培训内容,组织做好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

5.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6.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政策。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做好建设工地工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支持在城市社区、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十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1.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依法向卫生部门报告疫情。

(十三)农业部

1.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将农村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内容。

3.会同财政部门、扶贫办制定有关规划,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扶贫(农业开发)项目,支持重点地区以及因艾滋病造成贫困的家庭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四)商务部

1.优先安排有关艾滋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协调运转。

2.促进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技术进出口与合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4.负责牵头组织WTO框架下的艾滋病治疗药品强制许可谈判。

(十五)文化部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政策。

2.做好文化馆等文化场所的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开发、制作艾滋病防治宣传节目、作品。

(十六)卫生部

1.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为农民和城镇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负责艾滋病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6.定期发布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

7.组织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

8.组织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9.指导基层社区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10.承担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口计生委

1.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2.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干预措施。

3.研究具有预防艾滋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并负责研制、引入、推广和监测的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5.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对流动人口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十八)工商总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和服务场所防治艾滋病的宣传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

2.制定鼓励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政策,支持推广安全套防治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3.依法加强对涉及艾滋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4.动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十九)质检总局

1.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2.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卫生部门,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有关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监管,及时与卫生部门互通疫情。

3.对安全套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二十)广电总局

1.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并指导防治艾滋病广播电视宣传教育节目的制作播出,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知识、政策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安全套等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试剂、仪器和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处理。

2.做好吸毒成瘾者维持治疗药品美沙酮的供应、监督管理等工作。

3.对进口、捐赠的艾滋病防治药品、试剂、设备进行快速审批。

(二十二)中医药局

1.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研究

2.组织制定艾滋病中医药临床治疗方案,配合卫生部制定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

3.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工作。

4.组织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人员培训。

(二十三)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1.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有关防治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与卫生部沟通艾滋病疫情信息。

(二十四)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1.组织和动员全国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2.根据各自工作对象,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多种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4.动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会志愿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全国工商联

1.动员广大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为艾滋病防治捐款捐物,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安排用于防治工作。

2.对广大民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有关政策和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

3.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做好对募集资金等资源的管理,引导民营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