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1)什么是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就是“利用工作人员佩戴剂量计对个人剂量当量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也就是说使用个人剂量计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可能暴露的各种形式的辐射。
(2)由谁来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是什么?
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辐射暴露累积剂量,以确保工作实践导致暴露远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平均连续五年每年20mSv有效剂量,或任何一年最高50mSv)。
个人剂量监测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技术手段,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重要依据。
(4)个人剂量监测的周期是多久?
常规检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
常规检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剂量监测的要求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现在都按GBZ128最长三个月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量是什么?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量有:
Hp(10),适用于体表下10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在特定条件下用于有效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Hp(3),适用于体表下3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晶状体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Hp(0.07),适用于体表下0.07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用于皮肤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7)个人剂量计如何佩戴?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
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裙的场合,通常应根据佩戴在围裙里面躯干上的剂量计估算工作人员的实际有效剂量。当受照剂量可能超过调查时水平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戴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8)外照射个人剂量计的种类有哪些?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用剂量计包括胶片剂量计、热释光剂量计(TLD),光致发光剂量计(OSL),电子个人剂量计(EP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