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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讲堂:“走进”衡州监狱,邹鲁军漫谈古代监狱历史文化

发布时间:2022-01-21        信息来源:        点击量: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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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监狱随着夏朝的建立而产生,经过商、西周、春秋各时期的发展,形成古代监狱的雏形。近日,衡阳文化学者、资深律师邹鲁军做客国学讲座,漫谈古代监狱历史文化《囹圄内外》,探究古代监狱的来龙去脉。
  尧舜禹时期,皋陶制定并完善了各种法律制度
  皋陶生来就和别人不一样,他的脸色发青,嘴巴尖尖的有点像鸟嘴。但长大后的他却多才多艺,既能制作农具,又能制作乐器——尤其是一种长鼓,这种长鼓还被命名为“皋鼓”。后来,因为皋陶为人正直、铁面无私,办事又公道、光明正大,就被舜任命为“士师”,也就是部落的司法官,主要管理刑狱。
  当上士师后的皋陶,非常善于管理监狱里的诉讼。对各种案件的判罚都有理有据,公正合理,从没有出现冤假错案。
  期间,皋陶还对舜帝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说:“罚弗其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罚疑唯轻,功疑为重”。意思是:一个人犯了罪,不应该株连他的后嗣子孙;如果一个人因立功受了赏赐,也应该遗留给他的子孙。对于过失犯罪的人,处断时要从宽;而对待故意犯罪的人,就要严肃处理。对于犯罪事实不清楚的人,要从轻处理;对于有功于国的人,虽然功劳里有一些可疑的地方,但也应该从优赏赐。皋陶执法严谨公正,注重教化,主张以“法治”辅助“德治”,希望最终实现社会上没有犯罪行为的大治局面。
  据说,我国的第一部《狱典》就由皋陶制定。传说,他把《狱典》刻在树皮上献给大禹。大禹看后觉得很好,就让皋陶去实施。《狱典》归纳了偷窃、抢劫、奸淫、杀人等多项犯罪的轻重,给予不同的量刑。同时,皋陶所创制的法律,极有逻辑,比如“五典五惇”“五刑五用”“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等,且言简意赅,比如“昏、墨、贼、杀”等 。
  皋陶文化的内容主要是兴“五教”、 定“五礼”、 创“五刑”、 立“九德”、亲“九族”。
  兴“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定“五礼”,即“吉、凶、宾、军、嘉”。吉礼即祭祀之礼,凶礼乃丧礼,宾礼系部落与部落联盟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以及与联盟之外的友好部落之间的聘享之礼,军礼为组织氏族、约束大众成军之礼,嘉礼为“饮食、男女”之礼。
  创“五刑”,是指皋陶在虞舜时期,将黄帝以来(即父系社会建立以来)的原始刑法做了一次较为系统的修订,并在原来“象刑”的基础上,制订了劓、n、椓、黥、辟等几种刑罚,创立了“五刑”。“五刑”即“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甲兵,即对外来侵犯和内部叛乱的讨伐;斧钺,系军内之刑,属军法;刀锯,系死刑和重肉刑;钻笮,是轻肉刑;鞭扑,是对轻罪所施薄刑。皋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整合为“五刑”,无疑是一大进步,创我国刑法之始。
  立“九德”,九德即宽而栗(秉性宽弘而有原则)、柔而立(性情温良而能立事)、愿而恭(质朴而能尊贤)、乱而敬(有才而能敬事)、扰而毅(谦和而有主见)、直而温(正直而不傲慢)、简而廉(具大略而能务实)、刚而塞(果敢而不鲁莽)、强而义(刚强而不任性违理)。皋陶制订的“九德”,内涵包括人的秉赋、气质、品德、才干等许多方面,是目前所知的我国历史上最早考察、选拔公职人员的标准。
  亲“九族”,九族即部落联盟核心的亲属部落。部落联盟是一个松散组织,联盟的权威没有可靠力量作后盾是维持不下去的,所以亲“九族”亦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一项重要的政治策略。
  正是因为皋陶在司法方面的功劳很大,影响也很深远,后人把他尊为“狱神”,专门建庙造像。而在监狱里无论是狱吏还是犯人,都要向皋陶的塑像顶礼膜拜。
  中国古代监狱最早出现于夏朝
  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代的丛棘,亦称“棘丛”。棘,植物名,亦称“酸枣树”,多生于山中和野外,开绿色小花,叶呈椭圆形,茎上多尖刺,秋后枝干老化,尖刺更加坚硬锐利。为了惩罚战俘和奴隶,奴隶主就到山上砍来山枣树,编成围墙,将囚犯困人丝棘之中,“系用徽墨,(置)于丛棘。”
  到了商代,监狱逐渐发展为“牢”。《说文解字》译为“牢,闲养牛马圈也”,也就是为了防止奴隶脱身,奴隶主将奴隶用绳索捆绑起来,圈于“牢”内,不使脱逃,后又发展为“画地为牢”,意为画地为圈,坐圈为牢。
  圜土是夏商周监狱的通称,土筑圆形围墙用以拘押囚犯。《竹书纪年》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帝芬是帝予之子,约在公元前17—20世纪之间。《释名·释宫室》解释:“狱又谓之圜土,筑其表墙,其形圜也,”实为土牢。郑玄注:“圜土,狱城也。”
  嘉石是古代监狱的另一种模式,方式为戴桎梏坐嘉石加上强制劳役,是耻辱刑与劳役结合的刑罚。《周礼·秋官·大司寇》: “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末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于嘉石,役诸司空。”嘉石,即文石,“有文乃称嘉”,也有人解释为石上刻有“嘉言”,即教育人改恶从善的语录。
  经过风雨的洗涤、岁月的锤炼、历史的演变,监狱到了汉代逐步“炼”成,也就是说将囚禁罪犯的场所逐渐称之为“狱”,是从汉代开始的。同时,把囚犯细化分类、监狱的设置管理 以及对囚犯的惩罚和劳作提到议事日程,也是从汉代开始的。
  到了秦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狱体系,监狱的最高管理者称廷尉,廷尉是最高司法长官,管监狱只是职责中的一部分,地方上监狱当然归郡守、县令管理。
  两汉时期,国家还基本沿用秦制,中央仍设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官。廷尉的职责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全国新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时还可以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监狱管理基本沿袭了汉朝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北周开始正式将 “徒”刑列为 “五刑”之一,由古代的“五刑”(墨、劓、|、宫、大辟)变成封建社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是我国监狱管理由早期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
  唐朝中央设有大理寺狱,京师及州、县均设有监狱。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与囚徒至大理寺复审,按律例复问其款状,情罪允服后始呈堂准拟具奏,否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其与律例严重抵牾者,或调他司再讯,或下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误则纠之。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
  明朝在前代唐宋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把狱囚待遇进一步制度化,如《大明令·刑令》就规定:“监狱枷杻常须洗涤,席荐(草席)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给米一升,冬给棉絮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 还分别轻重劳役、允许家属入视等制度。但事实上,明朝的监舍破旧,狭小拥挤,劳役秽苦,饮食克减,狱囚生活极为恶劣,他们“备储痛楚,十不一生”,“往往瘐死” 狱中。
  到了清朝,从中央到地方的省、府(厅)、州、县各级都有监狱设置。地方行政、狱政不分,长官职责一统,具体掌管监狱事宜的属官,在府一级设司狱司,有司狱一人,掌管司法狱政;在直隶州或州一级设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 (《清史稿·官职志三》),即负责助理刑名狱事;在县一级有典吏一人直辖刑狱、稽检狱囚。各级监狱设狱卒若干人,担任看守、杂役。清朝还有值得一提的是清末监狱改良运动,其关键人物沈家本主张采用当时西方最新监狱标准,改造中国监狱,使中国监狱进入世界先进监狱的行列。1909年,清朝开始筹建京师模范监狱,1910年动工兴建;1911年清政府灭亡,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接收该监狱并将其修建完工。(衡阳日报 记者 许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