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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区饮用水消毒

发布时间:2023-07-19        信息来源:        点击量: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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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饮用水水源的选择

 

1.1 洪涝灾害发生后应迅速对原有水源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对于被淹没了的水井或供水构筑物应停止供水,待水退后经彻底清洗消毒后方可继续供水。

1.2 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地受到破坏或污染严重时,应选择新的水源地,建立新的取水点。水源的选择和卫生防护应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进行。

1.3 如采用打机井或手压井措施供水,所选打井点应保持清洁卫生,附近 30 m 内没有厕所、畜圈、垃圾及废水排出口,应避免在低洼地或有污染源的地方打井。

 

02

饮用水的处理与消毒

 2.1 缸(桶)水消毒处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若取回的水较清澈,可直接消毒处理后使用。若很混浊,可经自然澄清或用明矾混凝沉淀后再进行消毒。常用的消毒剂为漂白精片或泡腾片。按有效氯 4 mg/L~8 mg/L 投药,先将漂粉精片或泡腾片压碎放入碗中,加水搅拌至溶解,然后取该上清液倒入缸(桶)中,不断搅动使之与水混合均匀,盖上缸(桶)盖,30 min 后测余氯 0.3 mg/L~0.5 mg/L 即可。若余氯达不到,则应增加消毒剂量,缸(桶)应经常清洗。

 

2.2 手压井的消毒

 手压井一般只经过消毒处理,水质即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消毒方法同 2.1。

 

2.3 大口井的消毒

 2.3.1 直接投加法

 投消毒剂前先测量井水量再计算投药剂量,以漂白粉消毒圆形水井为例,可按式 A.1 计算:

   X =h*3.14*r2*c / p................(A.1)

式中:

X --- 漂白粉投加量,单位为克(g);

h --- 井水深度,单位为米(m);

r --- 圆形水井半径,单位为米(m);

c --- 加氯量,单位为毫克/升(mg/L);

p --- 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单位以%表示(%)。

 

加氯量是井水需氯量与余氯之和,可根据井水水质,一般清洁井水的加氯量为 2 mg/L,水质较浑浊时增加到 3 mg/L~5 mg/L,以保证井水余氯在加氯 30 min 后在 0.7 mg/L 左右,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水质细菌学检验。

投加的方法是根据所需投药量,放入容器中,加水调成浓溶液,澄清后将上清液倒入水桶中,加水稀释后倒入水井,用水桶将井水震荡数次,使之与水混匀,待 30 min 后即可使用。井水的投药消毒至少每天 2 次,在早晨和傍晚集中取水时段前进行。

 

2.3.2 持续消毒法

 将漂白粉或漂粉精片装入开有若干个小孔(孔径为 0.2 cm~0.5 cm,小孔数可视水中余氯量调整) 的饮料瓶中(每瓶装 250 g~300 g),用细绳将容器悬在井水中,同时系一空瓶,使药瓶漂浮在水面下 10 cm 处。利用取水时的震荡使瓶中的氯慢慢从小孔中放出,达到持续消毒的目的。一次加药后可持续1 周左右。采用本法消毒,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投加药物,测定水中余氯,余氯量在 0.7 mg/L 左右。若水井较大,可同时放数个持续消毒瓶。

 

2.3.3 超量氯消毒法

 经水淹的水井需进行清淘、冲洗与消毒。先将水井掏干,清除淤泥,用清水冲洗井壁、井底,再掏尽污水。待水井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进行超量氯消毒。

方法是:先将井水掏干(若井水中查出致病菌,应先消毒后再掏干),清除井壁和井底的污物,用 3%~5%漂白粉溶液(漂粉精减半)清洗后,待水井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再按加氯量 10 mg/L~15 mg/L 投加漂白粉(或漂粉精)即每 m3 水加 40 g~60 g 漂白粉(有效氯按 25%计),浸泡 12 h~24 h 后,抽尽井水,再待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按 2.3.1 或 2.3.2 消毒,投入正常使用,必要时经细菌学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蓄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可参照此法。

 

03 使用一体化净水设备

 自然灾害发生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使用一体化净水设备对原水进行处理和消毒。可直接以沟塘水、河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可有效去除胶体、悬浮物颗粒、溶解盐类、有机物以及微生物等。

 

04临时应急供水的运送

 4.1 瓶装水运输方便,水质安全,可用来解决应急饮水问题。

4.2 在道路交通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利用水车送水,居民就近取水。用于送水的设备,无论是水车、消防车、洒水车、水箱或聚乙烯塑料水桶,在运水前,都应对盛水容器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用有效氯 400 mg/L 溶液冲洗,作用 30 mim 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待运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达 0.5 mg/L 以上, 以确保运送水的卫生质量,防止运送的水受到二次污染。

供水量可参考如下:临时救援而设的门诊和医院每人每天 40 L~60 L,后勤供应处每人每天 20 L~30L,帐蓬等集中居住区每人每天 15 L~30 L,最低不应低于每人每天 3 L。

 05 饮水水质检验

 5.1 按 GB/T 5750 检验。

5.2 水源水检验项目:浑浊度、pH、色度、氨氮以及其他有关项目。

5.3 饮水检验项目:浑浊度、余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色度、臭味及其他有关项目。其中浑浊度和余氯两个项目每日每批处理水均测定。